搜索引擎该不该买单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原文如下:
3721公司被诉侵犯网络传播权明天开审
作者:陈新 李思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将于3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在其所有的域名为www.rit.cn和www.fae.cn,中文名称为“权利—法e网”的网站首页上声明:凡录入、链接我网站的,必须将我网站列入“法律”、“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律师”关键词检索下内容中,并且,各关键词检索排名均应在前20名内;否则,请终止或删除录链。但被告于2006年1月3日前,未经原告同意,并且未按原告网站的声明要求,在其所办的“雅虎中国”网站上,链接了原告网站,并在搜索上述关键词时把原告网站均排在20名以外。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方许可,且未按原告特别声明方式使用原告网站相关内容的文章,不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况,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按原告的声明要求链接原告网站。
原文出处: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6775
本人观点,回忆05年在百度公司上市前夕。曾两度被音像公司推上被告席,一次是因为提供歌手许巍、胡颜斌等53首MP3音乐下载,另一次则是因为电影《十面埋伏》的下载。百度的败诉,让很多网站站长频发联想。
就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而论,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一位教授曾说过,国务院正在制定互能够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这个办法明确提出,判定互联网上的链接是否侵权主要看两点:一、是否故意;二、是否履行通知/反通知责任。
那么本次案件3721应该都违犯了上述两点,倘若真的3721落败,我不知道中国的搜索引擎还是否可以生存下去。原告显然是了解搜索引擎的搜索原理的,故而设下这个“声名要求”。而且内容中大家不要忘记了,你要连接,你就得给我排前20名,但即使我们参照上面提到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我不知道这个网站上被连接的部分是不是属于什么著作,或者堪称得上的知识产权。以往搜索引擎加注搜索引擎要向搜索引擎付费,这次有人站出来说,“你连接我的网页,你得向我付费”。
搜索引擎改变了所有网民获取信息的方式,这个产业的发展将使人们共享知识的资源更为广泛,倘若他所连接的内容涉及到的是音像和出版业我到可以了解,毕竟是干扰了其他产品的销售市场。但就上述案例而言,我相信热衷于搜索的网民都会有些自己的看法,我们除了看热闹的同时,也该为我们整天免费使用的这些搜索引擎说句公道话。
能够出现类似事件的主要原因,还应该是目前国内在互联网行业尽早出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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