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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应成为剽窃温床

(中国企业报 2002-03-29)

又一大学副教授抄袭他人作品,不同之处是被抄成大学教材且在原作之前出版。

2002年3月29日 宋 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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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由头

  新年伊始,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铭铭在其撰写的《想象的异邦》一书中,有10万字左右“存在严重剽窃”的消息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学术腐败问题便成了近一个时期的热点话题。

  月余后,某知名网络公司高级研究员、资深网络营销专家冯英健又遭遇到一起严重的大学教材侵权事件。

  据冯英健介绍,在最近看到的一本网络营销方面的大学试用教材(编著者为××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发现其中不少内容出自其个人网站“网上营销新观察”(www.marketingman.net)上的原创作品。据不完全统计,涉嫌原文拷贝或者稍加改写的内容超过15000字(不包括明确说明资料来源的部分)。冯英健对此感到极为震惊,没想到出自大学教授之手、由众多著名专家编审、并作为大学电子商务试用教材的书籍竟会如此明目张胆地大量拷贝别人的版权作品,而仅在后记中说“本书在编著时从网上网下参阅了国内外大量营销学著作,这些著作的引证使本书内容更为丰富”,但并不列出所引用的内容出自何处。

  令冯英健愤慨又倍感无奈的是,由于他的《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出版时间晚于该书,这样很容易让读者误以为是他在剽窃别人,因此感觉受到很大伤害。他说,自己从来不抄袭别人的文章,写文章时所有引用的资料,无论英文还是中文,都会明确地说明出处。冯英健认为,现在传统媒体从互联网上找素材,甚至全文从网上抄袭的现象时有发生,自己就多次发现作品不署名或被改成别人的名字出现在其他媒体的现象,但作为大学教材关系着一代专业人才的培养,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在进行研究方法的学习,岂能如此不严肃?这样的著书方法又怎能培养出治学严谨的学生?

  记者了解到,冯英健对此次被严重侵权表示非常气愤,并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保护自己网络版权的问题,冯英健这样告诉记者:由于网站上的文章曾被一些媒体和出版社(主要责任应该是作者)所盗用,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曾花几千元对一些文章都做了版权公证,因此遇到侵权发生时,取证几乎不存在任何争议。

  与此同时,冯英健通过E-MAIL告诉记者,他委托的律师早已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给一个说法,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这家出版社和涉嫌抄袭的作者仍然没有任何反应,冯英健已在《民事诉讼状》上签字,决定近期向法院正式起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精彩对白

证明版权太繁琐

■辛广伟  国家版权局信息宣传处处长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对《著作权法》做了很大的补充和完善,明确地把“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了法律界定,这是我国网络著作权领域的一件大事。

  网络是个新媒体,但在网络上使用作品并没有任何特殊性,和使用图书报刊资料是一样的,该注明出处的就应该注明出处,也就是说确定侵权的性质也没有改变。而且版权并不是以谁先发表而获得,而是要看是不是自己的创作,这和专利、商标不同,专利商标有排他性,谁先注册申请了就算谁的,版权是“自然主义”的,随着作者的创作而产生,不管谁先谁后,也不管是否正式发表,即使永远不发表,这版权也是属于作者本人的。   至于说到鉴定,我认为,如果较起真来,如何证明一部作品的版权问题,这本身就是很麻烦的,并不是说网络才麻烦,因为它毕竟不像专利和商标那样谁取得后就有了排他性。目前,我国有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作者可以到各省的版权局去进行登记,当然这也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


最终要靠法律解决

■于国富  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首先,我一如既往地坚信,通过严肃法纪,以法律手段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问题是切实可行的,特别是现在我国在网络著作权立法方面已有了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我坚决反对“互联网真的成了学术腐败的温床”这种说法。任何先进的技术都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比如,电发明以后,有很多人触电死亡,但是,任何人都不会因此而把电说成是“洪水猛兽”;汽车发明以后,车祸越来越多,但因此把汽车说成是人类杀手恐怕也有失公允。由于互联网的强大功能,它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让我们在作学术研究时能够有大量的参考资料可资借鉴。当然这一特点也很容易被一些无良之徒所利用,轻点鼠标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大量剽窃他人的成果。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不应该是讨论互联网是不是成了“学术腐败”的帮凶,而应该是如何既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功能,同时又最大限度地避免其给学术界带来的负面影响。

抄袭危害社会公正

■吕伟钢  互联网分析师

  由于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意识尚未深入人心,而且我国的法律制定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大,因此,在互联网来临前知识产权等法律意识都没有推广开来,当互联网——这样一个对投机取巧者而言颇为便利的工具出现以后,就有点失控了。而欧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非常完备,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方面有许多详细具体的规定,所以国外这方面的侵权案例就要少得多。   3月12日《参考消息》上有一篇转自英国《金融时报》的消息,报道称,在美国和欧洲正为加强版权保护力度究竟是激发还是阻碍互联网创造性而激烈辩论之际,一项旨在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今日正式生效。

  西方学者指出,中国经济如果不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将是很危险的。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开始,到假文凭,再到学术上的弄虚作假,都和诚信度有关系,它们对社会公平、公正及健康发展的危害是一样的,会使社会运行不正常,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甚至整个社会生活质量都会受到影响,并随之下降,所以社会各界都有责任打假,文化界、知识界就更应该认识这一点。因此,被侵权人一定要计较下去,只有真正计较的人多了,这个社会才会正常起来。

【本文转载自: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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