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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网络扒手

——网络维权新趋势 出版社成被告

(《新经济导刊》 2002-03-20 敏庄)

马年伊始,知名网络顾问时代财富公司高级研究员、资深网络营销专家冯英健就遇到一起严重的大学教材侵权事件。

互联网怎一个“抄”字了得?

登录冯英健的www.marketingman.net,在“本站动态”中收录的从2001年6月到10月的动态信息竟有8条是抗议抄袭的:

——2001年10月3日,在于国富律师的热心协助下,北京某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一书中未经许可抄袭本站版权作品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收到了该出版社寄来的稿费和书面道歉信。该稿费已用于资助一个贫困地区高中生。

——2001年9月15日 最近,发现一些有关网络营销的书籍中大量剽窃本站版权作品,其中包括一些著名大学出版社,“作者”包括一些著名人士。本站将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被侵权的问题,暂时不公开这些出版社和作者的名字,希望有关人员在抄袭本站作品之前考虑清楚法律后果。

——2001年8月27日 中原商网未经许可转载本站大量版权作品,已提出严正警告。

——2001年7月17日 本站正式委托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先生为著作权纠纷案的代理人。 代理人于国富的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调查取证,进行法庭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提出上诉、反诉,代理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

——2001年7月4日 中国营销传播网于2001年6月15日发表一篇文章“论企业网站的建设” (作者署名为: general)。由于该文中抄袭了本站大量内容,经本站要求,中国营销传播网已经撤下了该严重侵权的文章。

——2001年7月3日 硅谷动力网站于2001年4月5日发表一篇文章“网上营销与电子商务”,署名为“hutuworm”,其中有2000多字原文抄袭本站原创作品。经本站要求,硅谷动力已经撤下了该严重侵权的文章。

——2001年6月5日 因中贸网侵权一事,请网络法律专家于国富律师出面协助解决。千龙新闻网给予报道。

——2001年6月5日 为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本站开始反侵权、反抄袭行动。

这仅仅是一个冯英健!

时下,从互联网上拷贝别人的作品已是现代“文抄公”们最常用的方式之一,一些治学态度不够严谨的教授们竟也“混迹”其中,难怪有人会愤然发问,难道互联网真的成了学术腐败的温床?

记者在了解这一事件的同时,冯英健向记者简单介绍了几种被传统媒体和出版社侵权的常见形式。

“最常见的一种是原文转载,或者简单修改后转载,作者名字被保留,但并没有征得原作者同意,通常没有转载来源,当你发现后和编辑联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侵权媒体给予回复,其中包括大型媒体《南方都市报》、《投资导报》、《厂长经理日报》等等。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报纸和杂志。”

“第二种是原文拷贝,唯一被改变的是作者名字,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两类:一类是编辑部有意窃取别人作品,不愿意和作者取得联系(通常会署一个临时创造的名字);另一种是被别人抄袭,编辑因不了解情况而刊登。问题得到解决的有《中国经营报》、《深圳晚报》等。

“第三种是出版社(也许主要责任在作者)的侵权问题。将网上拷贝的大量内容接近的文章整合在一起,作为自己的研究论文甚至专著出版,这是出版社侵权的流行做法。在我熟知的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领域,这种事情非常严重,有时连原文中的错别字都一起拷贝。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涉及到很多大学教材和著名专家、教授,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据冯英健介绍,在最近看到一本“21世纪高等院校电子商务试用教材”《网络营销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年8月第1版,编著者为××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中,发现其中不少内容出自冯英健的个人网站“网上
营销新观察”(www.marketingman.net)上的原创作品。据不完全统计,涉嫌原文拷贝或者稍加改写的内容超过15000字(不包括明确说明资料来源的部分)。冯英健对此感到极为震惊:没想到出自大学教授之手、由众多著名专家编审,并作为大学教材的书籍竟会如此明目张胆地大量拷贝别人的版权作品,而仅在后记中说“本书在编著时从网上网下参阅了国内外大量营销学著作,这些著作的引证使本书内容更为丰富”,但并不列出所引用的内容出自何处。

令冯英健感到无奈的是,由于他的专著《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出版时间晚于该书,这样很容易让读者误
以为是他在剽窃别人,因此感觉受到很大伤害。他说,自己从来不抄袭别人的文章,写文章时所有引用的资料,无论英文还是中文,都会明确地说明出处。冯英健认为,现在传统媒体从互联网上找素材,甚至全文从网上抄袭的现象时有发生,自己就多次发现作品不署名或被改成别人的名字出现在其他媒体的现象,但作为大学教材关系着一代专业人才的培养,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在进行研究方法的学习,岂能如此不严肃?这样的著书方法又怎能培养出治学严谨的学生?

据了解,冯英健已经委托律师就这次侵权事件进行交涉,如果对方没有表现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和积极态度,将于几天内提请法律诉讼。

网络侵权,告你没商量

综观中国的网络史,就不难发现,几场官司使网络版权的概念赢得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思考。1998年10月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社,首开网络著作侵权案之先河,1999年9月18日,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6位声名显赫的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犯其著作权一案,更是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人们好象这才真正意识到原来网络也有版权。到了2000年5月,当“榕树下”作为原告,把中国社会出版
社送上了被告席时,人们才知道网上的东西并不全是免费的。

现任IT写作社区(斗牛士)法律顾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在接受采访时这样告诉记者,随着网络业的迅猛发展,大量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使立法者应接不暇,像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名誉权纠纷、域名纠纷、网名纠纷等案件,都是法律界的新课题。由于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社会的各主体之间就完全凭自己的理解进行活动,自然产生大量的矛盾与纠纷。而立法的落后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形成断层,使原有的法律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法律在高科技领域应用时,经常显得捉襟见肘。

对于“互联网真的成了学术腐败的温床”一说,于国富表示坚决反对,他认为,任何先进的技术都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比如,电发明以后,有很多人触电死亡,但是,任何人都不会因此而把电说成是“洪水猛兽”;汽车发明以后,车祸越来越多,但因此把汽车说成是人类杀手恐怕也有失公允。由于互联网的强大功能,它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让我们在作学术研究时能够有大量的参考资料可资借鉴。当然这一特点也很容易被一些无良之徒所利用,轻点鼠标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大量剽窃他人的成果。因此,于律师指出,我们现在要做的,不应该是讨论互联网是不是成了“学术腐败”的帮凶,而应该是如何既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功能
,同时又最大限度地避免其给学术界带来的负面影响。

网络立法,你知道我在等你吗

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早在2000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33次院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未经作者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破坏作品传输的技术措施,以及篡改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都将是违法的。同年的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了在网络环境下对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这意味着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有了一个明确的依据,也表明我国在网络著作权立法上迈出可喜的一步。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对《著作权法》做了很大的补充和完善, 明确地把“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了法律界定,可以说这是我国网络著作权领域的一件大事。

据国家版权局信息宣传处处长辛广伟介绍,网络是个新媒体,但在网络上使用作品并没有任何特殊性,和使用图书报刊资料是一样的,该注明出处的就应该注明出处,也就是说确定侵权的性质也没有改变。而且版权并不是以谁先发表而获得,而是要看是不是自己的创作,这和专利、商标不同,专利商标有排他性,谁先注册申请了就算谁的,版权是“自然主义”的,随着作者的创作而产生,不管谁先谁后,也不管是否正式发表,即使永远不发表,这版权也是属于作者本人的。

说到鉴定,辛广伟认为,如果较起真来,如何证明一部作品的版权问题,这本身就是很麻烦的,并不是说网络才麻烦,因为它毕竟不象专利和商标那样谁取得后就有了排他性。目前,我国有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作者可以到各省的版权局去进行登记,当然这也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

就在记者发稿时,在3月12日的《参考消息》上看到了一篇转自英国《金融时报》3月6日的消息,报道称,在美国和欧洲正为加强版权保护力度究竟是激发还是阻碍互联网创造性而激烈辩论之际,一项旨在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今日正式生效。

与此同时,冯英健通过E-MAIL告诉记者,他委托的律师早已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给一个说法,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这家出版社和涉嫌抄袭的作者仍然没有任何反应,冯英健已在《民事诉讼状》上签字,决定近期向法院正式起诉。本刊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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