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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英健

被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佛寺东街8号  

被告:李友根,男,重庆交通学院教师

诉讼请求:
  1、被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书籍《网络营销学》的出版发行,收回并销毁全部侵权书籍;
  2、二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资深网络营销专家,多年来写下了多篇网络营销领域的文章和评论。先后发表于自己成立的“网上营销新观察”网站(http://www.marketingman.net)和其他专业媒体上。
  2002年初,原告发现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署名李友根编著的《网络营销学》一书(ISBN 7-5005-5247-5/F4661 2001年8月第一版)大量使用了原告的原创作品。
  上述使用行为并未取得原告的许可,没有为其署名,亦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其支付报酬。更为恶劣的是,文章的部分内容遭到了篡改和删节。
  根据原告统计,被告编著出版的上述侵权书籍中,抄袭原告文章的文字达两万余字,并且构成了该书中的核心内容。
  发现上述侵权行为之后,原告立即委托律师与二被告交涉。先后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挂号信函等方式向二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是至原告起诉时止,二被告并未给予任何回应。
  被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亦未停止该书的出版发行,至今该书籍仍在公开销售和邮购。
  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该法第十一条还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原告认为,原告独立创作了上述被侵权文章,依法属于该文章的作者并享有对上述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李友根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抄袭原告文章,作为其书籍的实质内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被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在出版该侵权书籍的时候,未按国家规定审查该书籍内容,致使该严重侵权图书出版发行。在接到原告提出的确有证据的交涉后,不仅拒不答复,而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行为对原告的著作权造成了巨大的侵害。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冯英健
                  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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